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何司法认定

宁海刑事律师 2025-06-02
1.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情形不同,法律认定和责任承担也不同。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为请托人谋利,二者构成受贿罪共犯;若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晓未退还或上交,可能单独构成受贿罪;若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且未为请托人谋利,不构成受贿罪共犯。
2.对于打击此类犯罪,首先司法机关在认定时要严格审查证据,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及有无受贿故意和谋利行为。其次,国家工作人员应加强自律,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情况及时核实处理,若发现要及时退还或上交。最后,要加强法律宣传,提高公众对相关罪名的认识,增强特定关系人的法律意识,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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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且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为请托人谋利时,二者构成受贿罪共犯。在此情况下,认定关键在于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受财物一事知情,主观存在受贿故意,客观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利行为。
(2)国家工作人员若一开始不知情,事后知晓却未退还或上交财物,可能单独构成受贿罪。
(3)当特定关系人单独索取、收受他人财物,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且未为请托人谋利时,二者不构成受贿罪共犯。若特定关系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,则单独构成该罪。

提醒:
涉及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情况复杂,不同案情法律判定不同,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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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涉及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情况,对于请托人而言,要保留好相关财物往来的证据,避免行贿行为。
(二)对于国家工作人员,应及时了解身边特定关系人的财物收受情况,若发现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,应立即要求退还或上交,以免涉嫌犯罪。
(三)特定关系人在面对他人给予财物时,要谨慎处理,不可随意收受,避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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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特定关系人是和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、情人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。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财物,还为请托人谋利,双方构成受贿罪共犯,认定要证明其知情、有受贿故意且实施谋利行为。

2.国家工作人员起初不知情,事后知晓却未退还或上交,可能单独构成受贿罪。

3.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也未谋利,特定关系人单独索财、收财,不构成共犯;若符合条件,特定关系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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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,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为请托人谋利,构成受贿罪共犯;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晓未退还或上交,可能单独构成受贿罪;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且未谋利,不构成共犯,特定关系人符合条件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当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,国家工作人员不仅知情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,二者在主观上有共同受贿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行为,所以构成受贿罪共犯。若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才知晓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且未退还或上交,表明其有受贿的主观故意,可能单独构成受贿罪。而当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且未为请托人谋利时,不构成共犯,若特定关系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,则需单独担责。在实际情况中,这些法律认定较为复杂。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有相关疑惑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取准确清晰的法律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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